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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惠贞、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惠贞,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惠贞,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黄大仙。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全,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覃东明,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锦明,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暑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铭、秦家乐,均系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惠贞、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第一,吴某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回迁房屋超出双方约定的1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22.2206平方米如何处理并未协商一致。第二,原审法院在双方对于上述22.2206平方米如何调处并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认为该部分面积可作为609房中的面积部分进行补差,并判令“吴某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共同向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以1999年12月31日为评估时点对广州市西华路71号金威大厦609房按毛坯房的市场价标准评定每平方米的价格,吴某吴锦全自房价评定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按评定的单价支付22.2206平方米的房屋价款给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费由吴某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双方各负担一半”,而吴某吴锦全、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审中对于评估时点已存在争议,故原审法院未对超出部分的市场价予以评估及质证属于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