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董某,女,汉族,个体,住长岭县。被告:张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个体,住长岭县。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二被告张某、高某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二被告张某、高某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