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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董某,女,汉族,个体,住长岭县。被告:张某,男,汉族,无业。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个体,住长岭县。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二被告张某、高某某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二被告张某、高某某,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