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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邓玉英与杨雄海、吴燕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玉英,杨雄海,吴燕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邓玉英。被执行人杨雄海,汉族。被执行人吴燕琳。本院在执行邓玉英与杨雄海、吴燕琳(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48号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因该执行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