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6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师云申请执行李福安、董采侠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师云,李福安,董采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638-2号申请执行人:刘师云。被执行人:李福安。被执行人:董采侠。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据(2014)包民一初字第0261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福安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云河湾A-10幢26栋2602室(合同备案号:1303013328)房屋,现因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福安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云河湾A-10幢26栋2602室(合同备案号:1303013328)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合议庭笔录时间:2014年9月8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盛利、仇雪霞、汪民军汇报人:盛利记录人:严啸东盛: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据(2014)包民一初字第0261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福安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云河湾A-10幢26栋2602室(合同备案号:1303013328)房屋,现因该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查封被执行人李福安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云河湾A-10幢26栋2602室(合同备案号:1303013328)房屋的查封。汪:该案已审结,同意解除担保人房产的查封。仇: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查封被执行人李福安名下位于龙岗开发区云河湾A-10幢26栋2602室(合同备案号:1303013328)房屋的查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