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兰某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住所地:什邡市湔氐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昭化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