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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耿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耿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琼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耿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元,由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林楚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