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洪昌与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昌,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昌,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周子生,系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洪昌申请执行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2014)翁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