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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即墨市潮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迟为民、宋述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为民,宋述冰,王双鹏,宋新港,即墨市潮海物资有限公司,宋修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迟为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述冰。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双鹏。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新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即墨市潮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中京,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遵循,系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静,系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宋修泰。上诉人迟为民、宋述冰、王双鹏、宋新港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潮海物资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宋修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金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曲波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商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4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迟为民、宋述冰、王双鹏、宋新港。审 判 长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代理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彭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