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玉峰与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峰,朝格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3031号原告韩玉峰,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朝格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韩玉峰诉被告朝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格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玉峰诉称,2011年8月29日,被告人朝格图在我处借款人民币53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借款人都已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人民币本金5300元,利息4800元,合计人民币10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朝格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被告朝格图从原告韩玉峰处借款5000元,加上借款期间的利息300元出具一枚5300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1年10月29日,并约定利息为3分。此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朝格图欠原告韩玉峰本金5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3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朝格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韩玉峰要求被告朝格图偿还欠款人民币5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1.97分给付逾期利息请求,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朝格图还原告韩玉峰欠款53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0月29日起,本金5000元按1.97分给付至还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朝格图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朝格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