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托民特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雅拉图、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雅拉图,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特字第118号申请人苏雅拉图,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申请人冬梅,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苏雅拉图、冬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审判员高如军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苏雅拉图、冬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在乌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冬梅欠甲方苏雅拉图借款本金120000元,由乙方于2016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二、如乙方冬梅有一次不按时还款,则乙方同意甲方苏雅拉图将所有欠款提前申请一次性执行。三、如乙方冬梅不按时还款,则乙方同意甲方苏雅拉图主张本金12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四、双方当事人争议一次性解决,不得再因此事主张任何权利。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苏雅拉图、冬梅于2015年8月19日在乌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