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商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曾正艳、季立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曾正艳,季立义,盐城市国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4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88号。负责人吴曙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小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科技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科技支行职员。被告曾正艳。被告季立义。被告盐城市国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招商大厦813室。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与被告曾正艳、季立义、盐城市国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依法减半22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汇支行负担。审判员 阮 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商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