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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志敏与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敏,昆明市西山区欣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4801号原告:杨志敏。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欣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农贷款公司”)被告:云南欣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农科技公司”)原告诉称:2012年3月2日,被告欣农贷款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欣农贷款公司投资16万元,被告欣农贷款公司按年利率30%支付原告固定收益,支付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委托期限到期后被告欣农贷款公司全额返还原告投资款,投资期限为一年,被告欣农科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投资协议到期后,被告欣农贷款公司与原告协商同意将投资本金及未付利息共计20万元作为投资款再次投资,并于2013年5月4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2013年8月28日,被告欣农贷款公司与原告再次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欣农贷款公司投资20万元,被告欣农贷款公司按年利率30%支付原告固定收益,支付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委托期限到期后被告欣农贷款公司全额返还原告投资款,投资期限为一年,被告欣农科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时至今日,被告欣农贷款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过部分收益,未返还本金,故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40万元;2、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收益及违约金266496.6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两被告涉及的同类案件数量较多,且同类案件中已有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询问,本案原告陈述,其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且已到公安机关对此案所涉款项形成了相关的询问笔录。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杨志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岳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