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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家好与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张家好。被告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平。原告张家好诉被告武汉法雅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现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好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吕荣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诘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