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裴开源与周秀香、裴恒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开源,周秀香,裴恒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拟稿:打字:印发份数:7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裴开源。法定代理人裴恒协。被执行人周秀香。被执行人裴恒安。申请执行人裴开源与被执行人周秀香、裴恒安身体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秀香、裴恒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