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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士彬与张守庚、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彬,张守庚,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陈士彬,建筑工人。被告张守庚。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逸林大厦2-706、707。负责人毛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彬与被告张守庚、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士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