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与张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张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9303-9。负责人秦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维德(系特别授权),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XX,女,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弦,女,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与被告张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巫山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琳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