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立克等与张殿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克,张朝珠,张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克,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第二集团有限公司警卫,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朝珠,男,194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殿举,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张立克、张朝珠与被执行人张殿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