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袁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第三人李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系被告李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邓小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