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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商锡福与翟清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锡福,翟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商锡福,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翟清河,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锡福与被执行人翟清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