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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邢鹏琳与姜冰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邢鹏琳,农民。被告姜冰川,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鹏琳诉被告姜冰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邢鹏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鹏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