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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韩延军与张好栋债务转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7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延军,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斌华,山西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好栋,又名张闯栋,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上诉人韩延军因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延军的委托代理人郭斌华、被上诉人张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上诉人主张的5万元是否已归还的问题,证人司巧英对被上诉人张好栋出具的借据形成的事实有新的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韩延军。审 判 长  庞润花审 判 员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