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朝尧、黄秀明和被执行人施纯荣、林慈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朝尧,黄秀明,施纯荣,林慈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曾朝尧,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黄秀明,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施纯荣,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慈铭,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曾朝尧、黄秀明和被执行人施纯荣、林慈铭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作出(2014)尤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483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工商、国土、交警、房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施纯荣有银行存款29523.7元,本院予以划拨,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4523.7元。无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