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健与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健,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36号原告周健(系金沙县荣华建材租赁站业主),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建通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健与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周健负担。审判员 刘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