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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甲与被告富县交道镇东茹子行政村村委会、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甲,富县交道镇东茹子行政村村委会,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惠某甲,女。被告:富县交道镇东茹子行政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村委会书记;地址富县交道镇东茹子行政村。被告: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甲与被告富县交道镇东茹子行政村村委会、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惠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任淑娟代理审判员  杨海军人民陪审员  任占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