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益辉与严钦林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益辉,严钦林,闵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益辉,男,194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严钦林,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闵海军,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再审申请人王益辉因与被申请人严钦林、闵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成民终字第3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益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益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益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田 笛代理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