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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3年4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李某,男,生于1986年8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海原县海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