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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小茜与魏莹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茜,魏莹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85-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小茜,女,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怡,系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魏莹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艳龙,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茜(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魏莹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9月8日起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