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小茜与魏莹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茜,魏莹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85-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小茜,女,回族。委托代理人:赵怡,系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魏莹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艳龙,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茜(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魏莹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9月8日起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