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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致勤与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致勤,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546号原告周致勤,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5号九龙电力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0710-4。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彦军,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周致勤诉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致勤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致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周致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夏溢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