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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文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云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国文,衡云烽,宫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云烽。原审被告宫建峰。上诉人付国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国文以与被上诉人衡云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国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国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8.00元,减半收取319.00元,由上诉人付国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向京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钱丽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