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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毛建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建明,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其与胡某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因胡某长期不着家,怠于承担夫妻和家庭责任,婚姻生活名存实亡。吴某甲认为其与胡某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吴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胡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吴某甲与胡某于200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双方在家庭事务上屡有矛盾,吴某甲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胡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某甲与胡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某甲与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袁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缪姗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