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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肖建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59号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归德南路路西珠江路北。法定代表人逯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信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建功,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被告现在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众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詹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