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豫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陶利与姜峰、张小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利,姜峰,张小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陶利,居民。被告姜峰,居民。被告张小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利与被告姜峰、张小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方已履行了偿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利撤回对被告姜峰、张小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陶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路景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