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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王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3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王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伦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诉被告王伦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傅晓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