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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海霞与周成毕、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毕,胡海霞,李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霞。原审被告:李晓华。上诉人周成毕为与被上诉人胡海霞、原审被告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周成毕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成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