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海霞与周成毕、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毕,胡海霞,李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成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霞。原审被告:李晓华。上诉人周成毕为与被上诉人胡海霞、原审被告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周成毕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成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