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柯可,王俊等与罗茜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196号原告柯可,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柯耀武,男,柯可的父亲,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田小林,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俊,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柯耀武,男,柯可的父亲,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田小林,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严慧军,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柯耀武,男,柯可的父亲,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田小林,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茜月,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可、王俊、严慧军与被告罗茜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可、王俊、严慧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柯可、王俊、严慧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可、王俊、严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柯可、王俊、严慧军负担。审 判 长 贺前春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