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长果诉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李长果,男,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雷黎明,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0号。法定代表人罗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果诉被告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四川圣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李长果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