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邢震、俞晓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邢震,俞晓珍,俞国忠,俞国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74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徐龙秀,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震。被告:俞晓珍。被告:俞国忠。被告:俞国尧。被告俞国忠、俞国尧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洪练福,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邢震、俞晓珍、俞国忠、俞国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