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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邢震、俞晓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邢震,俞晓珍,俞国忠,俞国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774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徐龙秀,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震。被告:俞晓珍。被告:俞国忠。被告:俞国尧。被告俞国忠、俞国尧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洪练福,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建军与被告邢震、俞晓珍、俞国忠、俞国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单升红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钟义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