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丽与肖清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019号原告杨某,女,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