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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翠霞与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霞,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刘翠霞,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北大街龙昌车行职员,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老君村五一组14号。被执行人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16号1楼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霞与被执行人西安凯博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