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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永兰与朱远良、蒋新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兰,朱远良,蒋新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周永兰,女,生于1968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魏其(原告之子),生于1991年6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远良,男,生于1946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新乾,男,生于1956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兰与被告朱远良、蒋新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兰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周永兰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