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永兰与朱远良、蒋新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兰,朱远良,蒋新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周永兰,女,生于1968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魏其(原告之子),生于1991年6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远良,男,生于1946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丽,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新乾,男,生于1956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兰与被告朱远良、蒋新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兰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周永兰负担。审判员 甘露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