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大联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刘大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579-1号申请执行人:朱江,男。被执行人:刘大联,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朱江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大联的存款456650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大联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刘大联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大联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