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陶正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陶正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付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河,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XX维,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正义,男,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原告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正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协商了结此事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市付友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淑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岚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