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孔令山诉与钱眯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山,钱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孔令山,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眯,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山诉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山撤回对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孔令山负担。审 判 长 张照东审 判 员 李翠平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海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