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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孔令山诉与钱眯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山,钱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孔令山,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才,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眯,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山诉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山撤回对被告钱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孔令山负担。审 判 长  张照东审 判 员  李翠平人民陪审员  耿立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海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