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贵明与赖刚、章体霞、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贵明,赖刚,章体霞,王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保字第17号原告:邓贵明,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白朝城,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刚,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章体霞,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王琼英,女,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贵明诉被告赖刚、章体霞、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贵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章体霞所有的位于石棉县新棉镇曙光路28号4幢2单元10号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该房屋的转让权及抵押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章体霞所有的位于石棉县新棉镇曙光路28号4幢2单元10号房屋的转让权,冻结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变更登记。(冻结期间为2015年9月8日—2017年9月7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