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董风平与王春源、王玉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风平,王玉水,王春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69号原告:董风平。委托代理人:丁耀华,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王静,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水。被告:王春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平与被告王春源、王玉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风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