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胡东国与刘海、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国,刘海,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胡东国,汉族。被告:刘海,汉族。被告:罗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国与被告刘海、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东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穆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