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聚鑫开发区。被告程某某,女,现住长春市宽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邵东文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