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三合封头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宜兴市三合封头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231号原告江阴市江南热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新街村前旺村。法定代表人顾宝才,江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永燕(受江南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钰玲(受江南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宜兴市三合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合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钟溪村。法定代表人郑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公司与被告三合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南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46元,由江南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