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建筑工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3月27日经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代理检察员张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无证驾驶川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包茂高速2167KM+190M处,因疲劳驾驶,导致其所驾驶的车辆偏离行车道,与停在右侧港湾内刘某甲驾驶的湘E×××××号轻型箱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以致发生致川H×××××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上的其妻被害人张某乙当场死亡、后座乘车人其女儿向鑫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向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向某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向某与被害人张某乙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请求报告、悔过书、关于不追究向某赔偿责任证明、证人刘某甲、封某、刘某乙、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向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分析检验报告、星罡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疲劳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特殊身份关系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意见,对被告人向某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舒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丹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