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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赔民申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兰之奎与陈兴乐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兰之奎,陈兴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9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户县府兴巷**号。法定代表人:冯新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兰之奎,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兴乐,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宁西公司)、兰之奎因与被申请人陈兴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宁西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所谓的行业惯例推翻合同约定,未将贴瓷、油漆、涂料等计入土建分项,明显不当。故请求再审改判。兰之奎申请再审称:宁西公司欠付申请人工程费剩余款项应为79664元而非75634元。宁西公司还应支付申请人合同外工程量人工费96223.75元。故请求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双方申请再审的理由相互关联。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协议约定的“土建工程”是否包括贴瓷、油漆等室内部分。双方协议约定的“土建工程”,若包括贴瓷、油漆等室内部分,则宁西公司超付了工程款,应责令兰之奎予以返还并应驳回兰之奎的诉讼请求。反之,双方协议约定的“土建工程”,若不包括贴瓷、油漆等室内部分,则宁西公司尚欠兰之奎的部分工程款,应支持兰之奎的诉讼请求。但二审判决一方面认定“土建工程”不包括贴瓷、油漆等室内部分,一方面却又驳回了兰之奎对于室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明显自相矛盾。综上,宁西公司、兰之奎的再审申请,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安 娜 来自